“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1988年9月2日国家商检局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规定,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三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即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出口商品。
第三条 外商独资企业的进口自用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商检机构凭企业的申请办理公证鉴定。
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进口商品,属于《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地方种类表》内的和外贸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以及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需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检验或监督管理;其它进口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或申请商检机构办理公证鉴定。
第五条 “三资企业”进口或生产的商品,需在中国销售时视同一般进口商品,须向商检机构申报或报验,由商检机构检验或监督管理。
第六条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口所需的原辅材料和配件,除外贸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以外,由企业自行检验,或申请商检机构办理公证鉴定。
裣贸易的进口商品,视同一般进口商品,须向商检机构申报或报验,由商检机构检验或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三资企业”和来实加工、来件装配出口属于《种类表》或《地方种类表》内的商品,凡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制造的,以及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和外贸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须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检验;对不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制造的,商检机构在检验时,可免予批批检验。其它出口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或申请商检机构办理公证鉴定。
来图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出口的商品,视同一般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或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