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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

  十五、删去第十三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十七、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此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至元20000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元的部分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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