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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受理申办、补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通告
邮电部关于受理申办、补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通告
(1993年10月11日)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邮电部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一日发布了《
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审批管理办法”
),决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受理申办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对以前已经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补办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手续;愈期不补办手续或者经审查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并按《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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