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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草原防火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0号)


  现发布《草原防火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年10月5日
                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草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的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除外。
 第三条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草原防火工作实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草原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防火技术。
 第六条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第七条 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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