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技术服务及零配件寄售业务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一九九三年 第3号)


  现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技术服务及零配件寄售业务的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仪
                           1993年9月6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
           技术服务及零配件寄售业务的管理规定
        (1993年9月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进口机电仪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的顺利进行,向国外用户及时提供维修和技术服务及零配件供应,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进口机电仪产品的国内用户提供维修、技术服务和零配件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称主办单位)方能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本规定第二条所辖业务。
 第四条 主办单位为开展本规定第二条所辖业务,和外商签订的合同必须经外经贸部批准方能生效。
 第五条 开展本规定第二条所辖业务,必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技术服务站(部)或零配件、消耗品寄售站(部)。(以下简称维修站)
 第六条 维修站可由主办单位单独举办,亦可由主办单位与国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共同举办。共同举办维修站时,主办单位应与承办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维修站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一切进口事宜均应委托主办单位办理。
 第七条 各部、委所属主办单位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辖业务,直接报外经贸部审批。
  地方主办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