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公开发行上市股票
股份制试点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确认问题的通知
(1993年8月24日 国资办发<1993>4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办发<1993>12号)文件的精神,加强对证券业资产评估的规范管理,保证资产评估质量,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企业,资产评估立项工作,中央企业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地方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