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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应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6.国库券缴库任务未完成的地区,不得发售申请表,更不得发行股票。
 二、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
  1.在一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申请表后,根据申请表认购数量与拟发行股票数量,进行公开摇号抽签,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再办理缴纳股款手续。
  2.为减少过多人员长时间排队和纸张的浪费,可采取单位预售登记和柜台零售相结合的办法。申请表由单位组织预售登记工作,同时在经各级政府指定的证券代销柜台公开发售,以满足不同阶层的需要。
  3.每张申请表原则上只对应一家企业发行的股票,最多只能对应当年本地发行的几家企业发行的股票,原则上申请表必须印有股票发行企业的名称。
  4.发售申请表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指申请表印制费用和委托代销手续费等。承销机构须对发售申请表的工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售表收入结余必须上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5.每份申请表可申请认购股票数额为100股的整数倍,且不低于500股,不高于1000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价转让、出售申请表。
 三、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1.各级政府同当地人民银行商定,可按居民在银行定期储蓄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配售申请表,然后对认购的申请表进行公开摇号抽签,中签后按规定要求办理缴纳股款手续;或者开办专项定期定额储蓄存单业务,按专项储蓄存单上的号码进行公开摇号抽签;也可采取其他办法。
  2.采用发行股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区间资金大量转移。
 四、承销机构的有关职责
  1.申请表发售期开始前,承销机构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在报刊上公告招股说明书概要和申请表发售起止日期、地点及有关事项。
  2.在发售期内,承销机构应在所有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
  3.承销机构不得在规定的发售起始日前发售申请表;在发售中或发售期满后,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本机构留购申请表。
  不得在经批准发售申请表城市以外的地区发售申请表(不限制外地居民到发售城市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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