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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1993年股票
 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8月18日 证委发[199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切实做好1993年股票发行工作,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制定了《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徇私舞弊,保证社会安定的前提下,选择《意见》中确定的认购办法;若选择其他发售认购方式,应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定。
  二、国库券缴库任务未完成的地区,不得发售申请表,更不得发售股票。
  三、跨地区发行股票,必须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四、各地不得在经批准发售申请表城市以外的地区发售申请表(但不限制外地区居民到发售城市认购)。
  五、承销机构必须对发售申请表的工本费进行单独核算,售表收入结余上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附件:
        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今年股票发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今年的股票发行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股票发售与认购的基本原则
  1.股票发售工作必须提高透明度,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徇私舞弊,保证社会安定。
  2.跨地区发行股票时,须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批准。
  3.认购股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采用无限量发售后抽签的方式进行,亦可采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进行。各地如有更为稳妥方式,应与证监会商定。
  4.发行股票必须选择有良好通讯、电脑网络和交通条件,有一定数量的金融分支机构(含证券经营机构),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异地会员机构的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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