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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失效]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免任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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