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发布日期:2005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5号)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年8月14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
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