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的一切收支,必须按照有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和自行管理,经营单位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核算和管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都必须纳入主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范围,一切资金、基金、收益及其分配、使用均纳入单位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审计、计财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所辖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入、收益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对企业、经营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商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处理。
第八章 经营业绩的报告、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每年末由企业、经营单位,向主办单位报告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及经营业绩,经主办单位审核后逐级上报。凡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单位都必须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经营活动采取年度末考核及经营周期末考核的办法,由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监察人员进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该及时处理、解决。
第四十七条 超额完成上缴任务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由主办单位从其年上缴超额部分中提取5~10%返回该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作为奖励。
第四十八条 经营效益差,但尚能使国有资产保值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主办单位应该协助其分析研究效益不好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连续三年不能完成上缴任务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该根据情况更换其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查明原因,确属人为原因造成的,要求责任者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
第五十条 对不执行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或者以任何借口瓜分、侵吞国有资产者,主办单位应该及时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该支持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各种正当经营活动,维护经营者的利益,对于限制、阻碍、拖延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