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由主管单位进行审核,报国家国有资产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由中国气象局办理气象部门所属二级以下企业的年度检查。气象部门所属一级企业的年度检查,由中国气象局负责审核,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主管单位必须遵循真实、有效、完整的原则,对申请产权登记单位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开办企业单位的章程或者合同时,必须保障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完整和明确投资者、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第六章 经营项目的立项原则和申办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在保证业务、科研和教育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气象事业结构调整和稳住、加强基本系统的要求,挖掘国有资产潜力,利用多余或者闲置的资产扶持经营活动;
(二)必须顾全大局,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目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气象事业发展作好长远规划;充分发挥气象部门的优势,努力探索开发以高新科技产业为重点的、有利于气象事业发展的经营项目;
(三)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合理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的合法权益;
(四)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以保证国有资产在经营活动中得到价值补偿;
(五)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度。接受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营项目的申办程序是:主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主管单位审批、国有资产部门办理开办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经营单位不需办理国有资产开办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主办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三)意向协议或者章程。
第三十一条 经营项目的审批,必须按照第二章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对于需要向中国气象局报审的经营项目,应该同时提交省(区、市)气象局的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