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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

 第三十条 定标。
  (一)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中标厂商优选方案,由委托方选定中标厂商。
  (二)投标方的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束两周内,招标方根据评标结果,发出《国内厂商中标通知书》、《国外厂商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落标厂商,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用户在办理报关手续时,须出具《国外厂商中标通知书》和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国内中标厂商为生产中标产品进口的关键件,在办理报关手续时,须出具《国内厂商中标通知书》。
  通知书须加盖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统一刻制的“招标业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七章 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十三条 国内中标的设备,由委托方和中标厂商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设备供货经济合同。国外中标设备,由委托方或招标机构或其它代理机构与国外中标厂商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设备供货经济合同。
  (一)经济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二)签定的经济合同应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
  (三)委托方如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厂商签订经济合同,将以违约论,处以中标设备金额2%的罚款,其中1%付给中标厂商,1%付给招标机构。
  (四)中标厂商如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委托方或其代理机构签订经济合同,将以违约论,处以中标设备金额2%的罚款,其中1%付给委托方,1%付给招标方。
 第三十四条 未发生撤销委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在签定经济合同后30日内,招标方将招标保证金函如数退还委托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招标机构组织第八条所述机电设备的咨询后,须出具《咨询意见》,并作为报关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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