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文件公正本、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评标时以正本为准。
(二)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者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
4、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
5、招标文件中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6、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设备总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保函、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
第二十五条 在投标截止之前,招标方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但须由投票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在投标载止后,投标文件不得修改。
第二十六条 无效投标文件
(一)所有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统一格式密封送达或邮寄到投标地点,过期不予受理。
(二)招标方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三)凡与招标规定不符,内容不全或以电讯形式投标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方在开标后要求撤销投票,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并交纳服务费,其费用为投标设备总金额的1%。
第六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原则上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方主持,邀请公证人、评委、委托方代表、投标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由公证人查验标箱及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签字后由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票资格、唱标、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评标。
(一)招标方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方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委托方全权代表也可参加评委会。
(二)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评委会要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委托方和投标方的意见,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
评委会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标书的标求进行评标,综合评价出中标厂商优选方案。
(三)评标时,对不符合标书要求的投标文件,评委会有权决定其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