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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

  竞争性招标,招标方须在国内专业招标刊物《中国招标》周刊和其他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国外贷款项目,还应在国外贷款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有限竞争性招标,招标方须向国内或国外有供货能力的制造、供应厂商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
  对大型或复杂的机电设备,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应对有投标意向的制造、供应厂商应以下条件进行资格预审,以保证将招标文件只给那些能够胜任的制造、供应厂商。
  (一)经历和过去履行类似合同的情况;
  (二)人员、设备和工厂方面的承担能力;
  (三)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招标方与委托方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协商确定招标设备的估算价。双方对此应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在国际指标中,按国际惯例对国内投标方予以优惠,优惠条例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阐明。
 第十九条 招标方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招标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招标前技术交底会的澄清情况,应在开标之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如委托方要求撤销招标委托,须提出书面理由并向招标方交纳赔偿费,招标方不退还招标资料。在招标公告见报前或投票邀请函发出前要求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0.2%;招标通告见报后或投票邀请函发出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1%;开标之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2%。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国内招标时,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资格或经资格预审合格的制造、供应厂商,均可参加投标。
  国际招标时,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资格或经资格预审合格的制造、供应厂商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厂商(以下简称投标方)应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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