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法发〔199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事事法院: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对
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重要补充,为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保障广大群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决定》,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1993年9月1日
《决定》施行前,各级法院要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
《决定》,深刻领会
《决定》的立法精神,正确理解
《决定》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要件及其处罚原则,为正确适用
《决定》做好充分准备。
二、《决定》施行前,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案件,应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决定》施行前发生,
《决定》施行后审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依照
刑法第
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对于
《决定》施行后发生的这类案件,一律适用
《决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