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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九三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证监会关于一九九三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31日 证监发字<199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
八条
关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今年各地上报我会复审的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应按照以下产业政策原则掌握:
一、
鼓励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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