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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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