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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条 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第二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采取元/千字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
 第三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为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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