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条
各报刊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
三十二条
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第二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采取元/千字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
第三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为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