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26号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萧扬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教养场所的警戒工作,确保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加强警戒工作,充实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力量,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是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的一部分,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建立警戒科,警戒科属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根据劳动教养管理所建制规模和警戒任务的大小,警戒科可下设若干小组,进行适当分工。
 第五条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应从现有劳动教养工作干警中选调或在增加编制中招干转干,按照核定收容劳动教养人员规模总数5%的比例配备。
  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在18--35岁之间的男性,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考核考试,按条件吸收,把好进人质量关。凡发现不适合做警戒工作的,或者年龄较大、身体不好的,应及时调换。
  女劳动教养场所,可按照上述条件吸收适当数量的女干警从事警戒工作。
  担负门卫等警戒工作的干警,其年龄、文化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建立警戒科,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劳动教养场所的警戒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任务职责

 第八条 警戒科应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管理、教育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警戒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