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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
 (1993年7月30日国家经济体制改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促进股份制试点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
  设立公司应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内部职工持股是指本规定限定范围内的人员作为投资者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本规定将限定范围内的人员统称为内部职工。
 第四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四)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
  (五)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
  (一)公司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单位)的职工;
  (二)公司非全资附属企业及联营单位的职工;
  (三)公司关系单位的职工;
  (四)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
  (五)公司外的社会公众人士;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股权证及持有卡

 第七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应当印制股权证,不得印制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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