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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由你局发布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已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刘敏学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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