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国务院关于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由你局发布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已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刘敏学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
《商标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
《商标法》第
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