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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29、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30、森林资源更新费(林业部);
  31、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林业部);
  32、乡村医生补助(卫生部);
  33、农业广播学校学员误工补贴(农业部);
  34、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邮电部);
  35、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广播电影电视部);
  36、乡镇文化站经费由集体和农民交纳的部分(文化部);
  37、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涉及以上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暂缓执行2项:
  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这两个项目缓收5年。缓收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向农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三)需要修改的17项:
  1、婚姻登记费(民政部);
  2、公路养路费(交通部);
  3、渔业船舶检验费(农业部);
  4、农机监理规费(农业部);
  5、乡镇企业管理费(农业部);
  6、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7、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
  8、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9、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0、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1、无线电管理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农业部);
  1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农业部);
  14、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农业部);
  15、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农业部);
  16、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业部);
  17、计划外生育费(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涉及以上收费项目的文件,要分别就项目名称、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进行修改,并取消所有项目的层层上解部分,相应核减收费标准。修改后的文件要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方可继续执行。修改后的项目要逐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需要纠正有强制、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的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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