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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减轻农民负担不单纯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它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护农民利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文件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取消37项: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3、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国家土地管理局);
  4、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公安部);
  5、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全国妇女联合会);
  6、农民看电影集资(广播电影电视部);
  7、农村改水集资(卫生部);
  8、农村改厕集资(卫生部);
  9、农村鼠防集资(卫生部);
  10、血吸虫病防治集资(卫生部);
  11、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卫生部);
  12、农村办电集资(水利部);
  13、基本农田建设集资(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14、农村教育集资,除校舍确属危房改造,经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定项限额,方可执行,其他一律暂停或取消(国家教育委员会);
  15、农村水电建设基金(水利部);
  16、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水利部);
  17、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部);
  18、乡镇船舶管理费(交通部);
  19、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电力工业部);
  20、农机管理费(农业部);
  21、渔船渔港管理费(农业部);
  22、林政管理费(林业部);
  23、林区管理建设费(林业部);
  24、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地质矿产部);
  25、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
  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
  2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
  28、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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