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补贴暂行办法
(1993年7月19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人队伍素质,调动工人学习专业技术知识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工人考核条例》,参考北京市《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试行技术等级考核与补贴的意见》,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人技术等级补贴范围: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的技术工人,凡持有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可享受相应等级的技术等级补贴。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核定后,亦可享受相应的技术等级补贴。
二、持有《技术等级证书》的干部,不列入工人技术等级补贴范围。
三、被聘为技师的工人享受技师津贴,不再享受工人技术等级补贴。
第三条 工人技术等级补贴标准:
一、八级制技术等级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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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等级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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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标准(元) │ 6 │ 9 │ 12 │ 15 │ 18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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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制(初、中、高)技术等级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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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等级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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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标准(元) │ 6 │ 9 │ 12 │ 15 │ 18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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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八级制、非三级制技术等级补贴标准
(一)中餐烹调厨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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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等级 │ 五 │ 四 │ 三 │ 二 │ 一 │特三│特二│ 特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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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标准(元) │ 6 │ 9 │12│15│18│22│24│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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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餐烹调厨师;中、西面点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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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等级 │ 五 │ 四 │ 三 │ 二 │ 一 │ 特二 │ 特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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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标准(元) │ 6 │ 9 │12│15│ 18 │ 22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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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厅服务师、客房服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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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等级 │ 三 │ 二 │ 一 │ 特二 │ 特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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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标准(元) │ 6 │ 9 │ 12 │ 18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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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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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等级 │ 四 │ 三 │ 二 │ 一 │ 特二 │ 特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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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标准(元) │ 6 │ 9 │ 15 │ 18 │ 22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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