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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摘要)

  六、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这几类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提出严格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同时严格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工作,严禁将职业危害严重和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我国。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要增加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用好技措经费,通过技术改造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
  八、要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在目前已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加快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应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强调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制度的必须予以追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和制度管理的轨道。要进一步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后立即严肃认真地查处,对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必须坚决追究领导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认真吸取教训,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九、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可通过新闻媒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经常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及如何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应注意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同时,应提倡和鼓励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
  十、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对所有上岗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管理干部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素质。
  十一、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应注意工作方法和减轻企业负担,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要按国家规定办事,简化程序,讲求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检查当前安全生产状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尤其要查清事故隐患,提出具体措施加以解决;对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上半年发生的特大事故,尚未结案的要抓紧处理。请于八月底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报送劳动部,由劳动部汇总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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