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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五)交易纠纷的解决;
  (六)交易保证金的交存;
  (七)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八)证券交易所的休市及关闭;
  (九)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
  (十)本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处理;
  (十二)其他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审核后,报证券委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拟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七)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八)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九)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会员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备案。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成员应当不少于七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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