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
  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由证券委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
  (五)根据《条例》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六)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七)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息;
  (八)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业务规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会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并报证券委备案。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三)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