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
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土地和各种资源,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设共同富裕的文明的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企业。
第三条 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