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通知
(银办发[2002]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全面实践“三个代表”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个突出问题来抓。《意见》对精简各类会议,减少请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切实精简各类文件简报、加强督促检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现结合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就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转变作风的一件大事来抓。人民银行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学习《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办《意见》精神,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工作,带头转变作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努力提高办公效率,促进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作风的进一步好转。
二、严格管理,大力精简各类会议活动。要按照《意见》要求,严格会议管理,做好会议精简工作。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年度会议审批制度。全辖性的会议必须经过党委会或行长办公会审定;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应在年初提出会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全行工作安排精简、合并会议计划,提交行长办公会议审定。没有特殊情况并未报经行领导批准,不得在计划外召开会议。每年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召开的全辖工作会议1—2次,会期1—3天,一般由所辖中心支行行长和一位助手参加。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会期1—2天,参加人员不得超过50人;分行、营业管理部职能部门和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召开的会议,会期1—2天,应尽量精简与会人员。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能够通过文件部署的就不要召开会议。会议主题要明确,会议讨论的文件必须在会前认真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会议质量。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充分发挥电视会议快捷、高效、省费用的作用,对各类表彰会、通报会,专项布置等不需要讨论研究的会议,均使用人民银行电视会议系统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