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7日)
第一条 根据《兽药监察所实验室管理规范》第三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国省级兽药监察所(以下简称省所)的资格认证工作,负责评审报告的审批及核发《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证书》。
第三条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省所资格认证评审及日常监督的组织工作,并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出评审报告。
第四条 申请资格认证和复评审的省所应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格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业务工作情况;
(四)现行有效版本的质量管理手册一套;
(五)机构设置批准的文件;
(六)单位平面布局图。
第五条 中监所对提交资料进行及时审查,并制定评审计划和组织现场评审。
第六条 现场评审内容:
(一)申请单位向评审组汇报资格认证的准备及自查情况;
(二)现场检查有关科室及实验室;
(三)对申请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兽药管理法规知识、英文药典或业务文献阅读能力及检验操作技能考核;
(四)检查各类管理文件、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及各类档案。
第七条 评审组依据检查情况,按照“省级兽药监察所评审考核办法”逐项作出评定,并形成评审初步意见。
第八条 评审组就初步意见与被评审所领导交流,并提出评审报告。
第九条 评审组组长在全所大会上宣读评审报告。
第十条 中监所将申请材料及现场评审材料报农业部畜牧兽局审核。
第十一条 经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审核合格的省所,发给《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审核不合格的省所,可申请复验,经复验仍不能通过的,将暂停其兽药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