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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巩固并深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巩固并深化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2]20号)


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国务院在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中,明确提出“十五”期间,要建成一批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十五”期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仍然是我国城市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按照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示范作用,请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增加投入,努力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与管理,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应在巩固和深化的同时,逐步从中心城区向城乡结合部、独立市辖区、卫星城镇、农村地区扩展延伸,实现城市行政辖区经济持续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人民生活舒适的目标。
  二、行政区划已作调整的城市,应加大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范围,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三、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已确定了城市环境保护目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该率先实现并超过这些目标,我局也将适时调高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的考核标准。各市应及早规划、部署。
  四、按照城市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方针。彻底清除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彻底清除城乡结合部的卫生和环境死角,从根本上杜绝脏、乱、差现象。结合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活动,加强建制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化肥和可降解农膜;积极开展秸秆禁烧,促进综合利用;控制规模化畜禽渔养殖业的污染;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集中,通过建立乡镇工业园区,实行工业污染集中控制。同时,因地制宜建设小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等。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城乡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的路子。
  我局将于2002年12月起,陆续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核,同时检查上述具体要求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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