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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启用统一短号码推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稳步发展的通知

  关于农话费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区、市)已基本取消农话费,启用“12348”专用电话短号码一般不会增加农村群众的负担。部分仍在收取农话费、且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地区,可自行与当地电信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协商减免农话费的收取,我部不再就此问题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
  关于启用短号码的费用问题。在启用短号码过程中,要妥善解决涉及到的线路改造、设备改进、调试、保养维护等问题,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的设备,避免重复投入。增加的必要费用,应按照我部与信息产业部《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通知》(司发[1998]016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核配司法部全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统一短号码的函》(信电部函[2001]242号)的精神,与当地电信管理部门、电信运营企业进行协商,实行合理分担。
  为方便群众异地拨打咨询求助电话,启用短号码后,县级专用电话原来采用的普通电话号码接入方式(局号后加尾号148)一般仍可予以保留。各地原商当地电信管理部门核配已启用的专用短号码,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信电部函[2001]242号”文的规定商当地电信管理部门作出调整。
  在全国启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统一短号码,是巩固、深化和规范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的重要步骤,也是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领导,与电信管理部门积极协调、紧密配合,确保于2002年6月底以前各地全部启用统一的“12348”短号码。同时,要在启用短号码的前后,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做好启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短号码的意义及启用时间、使用方法、费用收取等方面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功能、作用的宣传力度,为“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的进一步普及、深化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抓住契机,明确重点,推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住在全国启用“12348”统一短号码的有利时机,重点抓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的巩固、完善、深化和提高,认真解决和克服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实现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的规范化和良性运作,提高其整体服务水平和生存发展能力,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为群众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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