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纺织机械
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41号 2002年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纺织机械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纺织机械产品审查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审查部设在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