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创新试点单位完成了上年度争取经费比例指标,允许本年度绩效奖励总量增长,增长额度依据单位经济总量增长速度确定。
(1)创新试点单位上年度经济总量增长速度低于15%,创新人员“本年度绩效奖励总量的增长额等于创新人员上年度总收入(不含院规定设置的创新岗位津贴)×经济总量增长速度。
(2)创新试点单位上年度经济总量增长速度超过15%,创新人员本年度绩效奖励总量的增长额控制在创新人员上年度总收入的15%以内(不含院规定设置的创新岗位津贴)。
(3)创新试点单位上年度经济总量增长速度超过15%,[创新人员上年度总收入(不含院规定设置的岗位津贴)×(经济总量增长速度-15%)]为绩效奖励预留额度;预留额度可留存用于创新单位完成上年度对外竞争比例指标而经济总量增长速度不足15%的年份。
3.鼓励创新单位将绩效奖励预留额度用于科技人员尤其是优秀人才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福利。
4.绩效奖励提取不够规范或比例过高的单位,要自行调整,合理调控,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三、调整“三元”分配结构比例
创新试点单位应针对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同的分配导向,调整各类岗位的“三元”分配结构比例。
1.通过对创新人员岗位津贴的适度提高和对创新单位绩效奖励的总量调控,提高岗位津贴所占的比例,适度控制绩效奖励的无序增长。
2.创新试点单位根据不同性质的工作,将工作岗位分为基础研究岗位和高技术研究岗位,对于不同岗位实行不同的分配导向,前者以岗位津贴为主,给从事基础研究人员创造宽松的科研环境,后者则强调绩效奖励为主,鼓励科技人员承担更多的国家任务。
3.通过两年的时间将基础研究岗位和高技术研究岗位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的比例关系分别调整为3:4:3和3:3:4左右。
四、创新试点单位应按《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139号)和本试行意见,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的分配制度,并将实施办法报院备案。
五、本试行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00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