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进一步
完善“三元”结构分配制度的试行意见
(人教字[2002]25号)
院属各创新试点单位:
我院自1999年试行“三元”结构分配制度以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以下简称创新试点单位)科技人员特别是优秀科技骨干的收入水平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有效地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对于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增强创新试点单位的对外竞争能力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但在“三元”结构分配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亟待调整和规范,主要表现为创新试点单位岗位津贴标准不统一、单位之间岗位津贴标准差别较大、“三元”分配内部结构比例不合理、绩效奖励的分配缺乏宏观调控机制。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创新队伍建设,现对进一步完善“三元”结构分配制度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建立规范的创新岗位津贴参考标准
院拟定创新岗位的岗位津贴参考标准,各创新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岗位津贴的实施标准。
1.部分创新岗位的年岗位津贴参考标准:
岗位正研副研中级初级
年岗位津贴标准3.3万元2.2万元1.2万元l万元
2.创新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已设定的创新岗位,制定岗位津贴的档次和津贴标准。并依据创新人员上岗情况,在相应岗位档次标准基础上按月发放。
3.各级岗位内的岗位津贴档次的标准,最高不超过上一级岗位津贴参考标准,最低一般不低于下一级岗位津贴参考标准。年岗位津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5万元。
4.岗位津贴所需经费可在创新经费中列支,总量控制在创新经费的15%一20%。
二、对创新试点单位绩效奖励实行总量调控
院依据对创新试点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加强对绩效奖励的总量调控。主要做法是:考核各单位上年度对院定的对外竞争经费与院拨事业费比例指标(以下简称争取经费比例)的完成情况和经济总量的增长速度,核定本年度创新人员绩效奖励总量是否增长及允许增长的额度。创新单位本年度创新人员绩效奖励总量的增长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定的增长额度,创新人员绩效奖励的具体发放仍然由创新试点单位自行决定。
1.创新试点单位未完成上年度对外竞争比例指标,本年度创新人员的绩效奖励总量原则上不得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