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贯彻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有关
进出境信件寄递委托管理文件的通知
(国邮[200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近期,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件印刷品等寄递业务管理,防止炭疽杆菌传播的紧急通知》下发了《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三部局通知)。根据此通知精神,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必须得到邮政部门的委托。为贯彻落实该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加强对国际货代企业从事进出境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委托管理,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邮政专营的业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凡是没有办理邮政委托手续的,根据需要对其办理委托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邮政委托手续的,要停止经营此类业务。
二、经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以下简称委托业务),应在三部局通知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内,到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取得《邮政委托证书》后,方可办理委托业务。已办理委托手续的企业,应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三部局通知发布后,拟成立的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办理委托业务,应到所在地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取得《邮政委托证书》后,方可注册登记办理委托业务。
四、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总部设在地市的国际货代企业申请办理委托业务,应向所在地的地(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递交《办理邮政委托业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地(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送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五、对决定委托的国际货代企业,由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颁发《邮政委托证书》,加盖省邮政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