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根据生产运行需要,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可安排一定额度的零星购置费用,用于运行维护单位生产运行所必需的仪表、仪器和工器具的购置,项目应列入年度技改计划,购置情况应随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反事故措施项目应纳入年度大修或技改项目计划。输变电设备发生事故损坏,事故抢修所需费用根据设备损坏和抢修工作情况在次年度大修或技改计划中补列。
第十条 跨区电网大修、技改和零购项目费用纳入国家电力公司预算管理。按照《
国家电力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投资超过50万元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查;也可由发输电运营部委托各级电力公司组织审查,报发输电运营部核批。低于50万元的项目,由各级电力公司或由其委托运行维护单位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查,报发输电运营部备案。对于涉及多个生产单位的系统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由发输电运营部组织有关单位联合设计并对工程概算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超过50万元的外包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招投标制。招标程序和办法应严格按《招投标法》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工作原则上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组织;也可委托各级电力公司组织,招标结果应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备案。
第十三条 大宗设备(仪表、仪器、备件)和材料采购应实行招投标制。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招标工作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组织,也可委托各级电力公司进行。5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作,由各级电力公司或运行维护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确需进口的、资金额度超过50万元的设备(仪表、仪器、备件)或同年度两个及以上单位购置同类性的大宗设备(仪表、仪器、备件)和工器具,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统一组织采购。需由国外供货商承包实施的项目,原则上由发输电运营部组织招标、谈判和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五条 对外包工程,运行维护单位要严格进行安全管理、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