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大修和
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电发[2002]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全国联网工程和三峡输变电工程(以下简称跨区电网)竣工投产后的大修和技术改造工程的项目管理,确保跨区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控制生产成本,提高生产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电网运营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受国家电力公司委托负责跨区电网生产管理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级电力公司)及其所属运行维护单位和国家电力公司直属的超高压管理处(以下简称运行维护单位)的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就跨区电网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与审批、工程管理和项目检查与验收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大修项目是指《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运行维护费用测算暂行办法》附录C文中所列内容之外的修理项目,技术改造是指采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改造原有生产设施以提高企业生产能力、安全指标、可靠性指标等综合效益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年度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由运行维护单位根据生产运行需要提出,各级电力公司及国家电力公司直属超高压管理处负责汇总、初审,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项目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发输电运营部于次年3月底前审核、批复,并正式下达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第六条 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填写申请表后应同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原因、工程规模、方案论证、费用计划、效益分析及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部件、材料等。
第七条 各级电力公司和超高压管理处在上报项目申请计划时,大修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编报;单个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应作为一个项目上报;没有直接联系的几个独立项目,不得捆在一起作为一个项目;也不得将一个独立项目分解为几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