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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
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9号 2002年2月7日)
经研究决定,公安部下属《人民公安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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