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上报“房地产统计2001年年报和2002年定期报表”的函
(建住房综函[2002]0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房改办、住房资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开发办,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建委:
为做好房地产统计2001年年报和2002年定期报表的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分为年报、季报、月报三类报表。其中2001年年报资料根据“物业管理统计基层表”、“房屋概况”、“房屋产权统计报表”、“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统计表”等分别进行汇总;2002年季报资料根据“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基层表”、“房地产交易情况”等3张报表分别进行汇总;2002年月报资料根据“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进行汇总。
二、各省、自治区的年报、季报、月报汇总数据均应包括辖区范围内计划单列市的数据。
三、上报内容及时间要求
房基1表“房屋概况”2001年年报数据、房综2表“房地产交易情况”2001年四季度数据(代2001年年报数据)应在2002年4月15日以前上报至建设部;其他各专业2001年年报数据应在2002年4月底以前上报至建设部;各专业2002年定期报表数据应在2002年4月15日以前上报至建设部。具体详见附表。
四、报送方式
请以网络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房地产统计年报、季报及月报数据。
五、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联系人:陈健容,联系电话:010-68393066。
六、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委托建设部信息中心代收、催报并汇总房地产统计2001年年报及2002年定期报表统计数据,各地直接将电子邮件发往建设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