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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培训规划要点》的通知

  三、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负责人及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中分管稽查工作的负责人的岗位培训工作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参与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地(市)级、县(市)级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按照行政级别及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培训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真正把培训工作作为行政执法的大事落到实处,抓紧制订本地区培训工作的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落实规划要点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二)建立培训目标责任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将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培训规划落实情况,作为考核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目标管理。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实行年度规划备案制度,每年年底之前,下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将本年度的培训实施情况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规划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高效实用的培训运行机制。文化市场稽查人员要坚持专项培训与综合培训相结合、坚持定期培训与突击培训相结合、坚持面授培训、函授培训与网络培训相结合、坚持思想理论、政策法规学习与业务技能提高相结合,建立灵活多变、高效实用的培训运行机制,真正将基本目标与阶段性任务有机协调起来,充分发挥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的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培训考核机制。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培训实行书面考核与执法考核相结合。集中培训结束,应当对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掌握了解培训内容的情况进行书面考核。同时,各级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本级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及下一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具体运用培训知识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执法考核。要将培训的经历、学习表现、考核结果与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任免、使用结合起来,实行评议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文化市场稽查证》,参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省(区、市)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负责人或主管稽查工作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情况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我部文化市场司,作为年度评定和表彰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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