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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国
丝绸进出口总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79号)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二00一年〈工效挂钩申报表〉的说明》(中丝(2001)人事字第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公司2001年实现利润基数为1914.08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1174.28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同时,停止执行《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部发(1997)235号)中,浮动比例调整与实现利润和出口创汇增长挂钩的有关规定。
  三、选择你公司进行改革工效挂钩审批办法试点,实行工效挂钩方案每两年一审核办法,即两年为一考核周期。工效挂钩办法、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一定两年不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年你公司按照国家确定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企业根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清算,在清算后一个月内将清算情况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期末,你公司应将本周期工效挂钩情况及下一周期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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