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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报送2001年所得税缴纳数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报送2001年所得税缴纳数据的通知
(财预[2002]7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的规定,2002年起,改革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办法。其中,对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因素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分配(企业纳税办法不作改变)。改革以2001年财政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基数,实施增量分成。为了做好中央与地方之间划转基数的核定工作,请提供你单位在2001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数额。提供的数据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包括以前年度应缴税收在当年的缴纳数,不包括2001年12月31日以后缴纳的2001年应缴所得税。具体说明和表格格式附后。所得税分享办法改革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的财政利益,为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请你们按照真实、准确的原则认真填写,并于2002年3月25日之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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