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国
化工进出口总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81号)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中化公司关于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请示》((2001)中化人字第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利润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公司2001年实现利润基数为40910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23765.55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同时,停止执行《
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部发(1997)235号)中浮动比例调整与实现利润和出口创汇增长挂钩的有关规定。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