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总法律顾问及试点企业的条件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比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精通法律,由企业聘任的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经营者负责。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秉公尽责,严守法纪,团结协作;
2.在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精通法律业务,从事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五年以上。
(二)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重视企业法制建设,法律顾问工作起步较早并有显著成效;
2.企业负责人法制意识强,重视并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3.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制度比较健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较高;
4.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较高,人员相对稳定。
各地经贸委要按照上述条件,通过企业自荐或推荐、协商、考核等程序,选择确定一至二家参加试点的企业。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
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应当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具有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负责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或负责审查本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
(二)直接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三)在主持或参加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负责有关法律业务的处理工作;
(四)负责企业法律机构的管理工作,组织做好企业日常合同管理、招投标、知识产权管理、工商事务、仲裁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考核,参与推荐下级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六)对本企业其他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方案的内容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诸多方面,试点企业应当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由组织试点的经贸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地方经贸委要积极指导企业制定试点方案,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企业的试点方案包括以下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