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耐火材料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耐火材料产品
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127号 2002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耐火材料产品中的焦炉用硅砖、高炉用高铝砖、高炉用粘土砖、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镁碳砖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