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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失效]

  (十五)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3.新产品是否经国家局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用于特殊作业环境并有防爆等要求的产品除性能检验外,还必须进行安全性检验);
  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5.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6.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十六)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鉴定、评审,可以直接向国家局提出申请。
  (十七)经国家局审查符合成果鉴定(评审)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局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项目的鉴定(评审)工作。
  (十八)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证书,经国家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后生效。
  (十九)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均应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十)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取得专利授权)并持肯定性意见,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进行成果登记的应是成果第一完成人(单位)。
  (二十一)科技成果登记须报送数据软盘、《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规定的格式)以及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份。按科技成果类别,登记时应报送的技术文件、资料分别为: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研究报告。
  (二十二)凡通过国家局组织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同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专利类的科技成果在取得专利授权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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