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
(第190号)
根据国务院2001年5月23日发布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部于2002年1月5日发布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将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实施。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境外公司可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证书的申请,农业部按有关规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为使自申请到批复的270天内转基因农产品贸易正常进行,农业部采取如下临时措施:向中国出口转基因生物的境外公司可在申请安全证书的基础上,持本国或第三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有效文件,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对审查合格者,农业部将在30天内发给“临时证明”。进口商可持境外公司已取得的“临时证明”办理报检手续,并按《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标识。该临时措施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12月20日。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02年3月10日
附:
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措施管理程序
按照农业部《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程序。
1、境外公司按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规定,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已递交申请的境外公司以及相关的贸易公司,可申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农产品的“临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