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
(2002年3月20日 安监管技装字[2002]18号)
为表彰奖励在我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设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以下称安全成果奖),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安全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一、评审机构
国家局成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国家局设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委会委员由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并由国家局聘任,每届任期4年。评委会负责安全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负责提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奖励办公室上报国家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奖励范围和推荐条件
安全成果奖授予为我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创新、工程应用以及安全管理现代化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安全成果奖分为四个奖类:
1.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成就,丰富或拓展了学科理论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的成果。
2.技术开发类-在促进安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技术发明,并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3.技术推广与创新类-在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或引进、吸收)中,创新性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安全生产,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通过推广和产业化,在安全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4.软科学类-促进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安全管理现代化,并经实施取得显著效果的技术法规、标准、著作及软科学成果。
(二)推荐项目条件: